南方日报讯 (记者/洪奕宜 实习生/罗旎旎)珠海两个市民认为珠海征收路桥通行费超过15年,不应再继续收费,故将省物价局、省交通运输厅告上法庭。近日,广州市中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。
珠海市民孙农、周润凡起诉称,自1992年至1993年期间,珠海市政府陆续主持修建了莲溪大桥、南门大桥等共计11个路、桥、隧道项目,实际投资逾21亿元人民币,共利用贷款超过15亿元。为偿还贷款,珠海市政府规定从1994年开始,在上述路桥项目征收路桥通行费。他们查阅政府文件得知,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,如果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,必须停止收费。这两个市民从珠海市路桥管理处的复函中获悉,1994年至2009年,上述11个路桥项目的收费已经届满15年,平均每年约收取通行费3亿元。原告认为,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,若以还贷名义继续每年收取路桥通行费,不合理也不合法,侵害了珠海20万车主的利益。
省物价局、省交通厅回应,年票制是车辆通行费的一种收费方式,并非是在通行费之外增设的收费项目,其收费对象具有不特定性,所发的复函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,所以此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。
|
|